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三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营运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安全检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安全检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