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三十四条 恐怖事件发生后,市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可以决定由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下列应对处置措施,并明确适用时间和空间范围,向社会公布:
(一)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
(二)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
(三)中止文化、体育、宗教、演出等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对现场人员予以保护、疏散;
(四)中止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传染病病原体等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加强对重点目标、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巡逻、检查、监控、保卫等,组织专门力量加强社会防控;
(六)其他必要的应对处置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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