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三十六条 长途客运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在规定的配客站点上下旅客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客运场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客运场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