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三十八条 加油站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