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若干规定 第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若干规定 第二条 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使用应当依据国家颁布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