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若干规定 第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若干规定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开展工作所需人员和经费予以保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