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若干规定 第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若干规定 第五条 本市对在通用语言文字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