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若干规定

第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若干规定 第七条 本市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教育教学、会议、宣传和其他集体活动中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名称牌、标志牌、标语(牌)、指示牌、电子屏幕、公文、印章、校刊(报)、讲义、试卷、板报、板书等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
本市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有关的主管部门,应当将用语用字规范化列入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检查和评估的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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