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若干规定
第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若干规定 第八条 本市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以普通话作为播音、主持、采访基本用语。
本市制作的影视作品的印刷体厂名、台名、制作单位名称、栏目名称、片名、字幕、演职员表、广告等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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