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若干规定 第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若干规定 第九条 本市各有关部门新录(聘)用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应当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