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若干规定

第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若干规定 第六条 本市国家机关的会议用语、公共场合的讲话用语、公务活动中的交际用语、机关内部的工作语言等应当使用普通话。
国家机关的名称牌、公文、印章、标牌、标志牌、指示牌、电子屏幕、标语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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