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若干规定 第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若干规定 第四条 市和区、县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本市语言文字工作规划的制定以及普通话水平测试和培训工作,由市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