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若干规定 第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若干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