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 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若干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