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在工作中坚持使用普通话。违反规定的,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