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违反规定的,由本市工商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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