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5日起施行。1993年7月30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国防教育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