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负责国防教育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