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挪用、克扣国防教育经费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