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 第四章 国防教育保障 第三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 第四章 国防教育保障 第三十条 本市对在国防教育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