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
第四章 国防教育保障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 第四章 国防教育保障 第二十八条 国防教育办公室应当会同教育、人事、兵役、民防、保密等部门,根据不同国防教育对象的情况和国防教育需要,依据全民国防教育大纲,组织编写国防教育基础知识教材和应用教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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