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 第四章 国防教育保障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 第四章 国防教育保障 第二十七条 国防教育办公室组织、协调有关单位从热爱国防教育事业、具备国防知识和必要军事技能的人员中选拔国防教育教员,并加强对国防教育教员的培训和管理,协助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开展国防教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