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 第四章 国防教育保障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 第四章 国防教育保障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国防教育培训机构的建设和管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开展国防教育提供保障。国防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依法成立并开展国防教育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