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
第四章 国防教育保障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 第四章 国防教育保障 第二十四条 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公民接受国防教育提供服务,对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实行优惠或者免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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