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07-07-27 共 3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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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活动及其保障。 第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市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学习必要的军事技能,激发爱国热... 第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市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 第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接受国防教育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国防教育工作,并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单位... 第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和区、县国防教育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 第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每年九月的第三个星期六是全民国防教育日。 负有国防教育职责的部门在全民国防教育日,应当采取多...

第二章 学校国防教育

第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 第二章 学校国防教育 第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工作计划,并对学校的国防教育工作定期进行考核。 第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 第二章 学校国防教育 第十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工作和教学计划,根据全民国防教育大纲和本市有关规定,开... 第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 第二章 学校国防教育 第十一条 小学和初级中学应当将国防教育的内容纳入有关课程,采取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 第二章 学校国防教育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应当将课堂教学与军事训... 第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 第二章 学校国防教育 第十三条 学校开展国防教育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制定安全预案。

第三章 社会国防教育

第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 第三章 社会国防教育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和特点,采取国防知识讲座、军事日活动等形式,有计划地对工作... 第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 第三章 社会国防教育 第十五条 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 第三章 社会国防教育 第十六条 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职工教育计划,根据负有国防教育职责部门的安排和要求,... 第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 第三章 社会国防教育 第十七条 北京日报、北京人民广播电台、北京电视台、首都之窗网站等媒体,应当开设栏目或者制作节... 第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 第三章 社会国防教育 第十八条 在国庆节、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节和全民国防教育日,经批准的军营向社会开放。 第十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 第三章 社会国防教育 第十九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的居民、村民开展国防教育。

第四章 国防教育保障

第二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 第四章 国防教育保障 第二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开展国防教育的需要,在财政预算中保障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 第四章 国防教育保障 第二十一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单位的经费中列支学生国防教育经费,落实师资、教...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 第四章 国防教育保障 第二十二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开展国防教育宣传、研究等形式,参与、支持国防教育。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 第四章 国防教育保障 第二十三条 国防教育经费和捐赠、资助国防教育的财产,应当用于国防教育事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 第四章 国防教育保障 第二十四条 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应当采取多种形...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 第四章 国防教育保障 第二十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国防教育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国防教育基地应当对有...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 第四章 国防教育保障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国防教育培训机构的建设和管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 第四章 国防教育保障 第二十七条 国防教育办公室组织、协调有关单位从热爱国防教育事业、具备国防知识和必要军事技能的...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 第四章 国防教育保障 第二十八条 国防教育办公室应当会同教育、人事、兵役、民防、保密等部门,根据不同国防教育对象的...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 第四章 国防教育保障 第二十九条 国防教育办公室应当制定国防教育工作考核办法,对负有国防教育职责的部门进行考核。 ... 第三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 第四章 国防教育保障 第三十条 本市对在国防教育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负责国防教育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挪用、克扣国防教育经费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对负...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5日起施行。1993年7月30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