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 第三章 社会国防教育 第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 第三章 社会国防教育 第十八条 在国庆节、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节和全民国防教育日,经批准的军营向社会开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