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 第三章 社会国防教育 第十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 第三章 社会国防教育 第十九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的居民、村民开展国防教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