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 第四章 国防教育保障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 第四章 国防教育保障 第二十一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单位的经费中列支学生国防教育经费,落实师资、教材和课时,保障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的需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