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 第四章 国防教育保障 第二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 第四章 国防教育保障 第二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开展国防教育的需要,在财政预算中保障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负有国防教育职责的部门应当在本部门预算经费内列支国防教育所需经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