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 第四章 国防教育保障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 第四章 国防教育保障 第二十三条 国防教育经费和捐赠、资助国防教育的财产,应当用于国防教育事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挪用、克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