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
第三章 社会国防教育

第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 第三章 社会国防教育 第十七条 北京日报、北京人民广播电台、北京电视台、首都之窗网站等媒体,应当开设栏目或者制作节目,普及国防教育知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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