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 第三章 社会国防教育 第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 第三章 社会国防教育 第十七条 北京日报、北京人民广播电台、北京电视台、首都之窗网站等媒体,应当开设栏目或者制作节目,普及国防教育知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