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 第三章 社会国防教育 第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 第三章 社会国防教育 第十五条 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