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 第二章 学校国防教育 第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 第二章 学校国防教育 第十三条 学校开展国防教育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制定安全预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