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
第二章 学校国防教育
第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 第二章 学校国防教育 第十一条 小学和初级中学应当将国防教育的内容纳入有关课程,采取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相结合的方式,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
小学和初级中学可以通过少年军校、组织军事夏令营和聘请校外辅导员等形式开展国防教育。
小学和初级中学可以通过少年军校、组织军事夏令营和聘请校外辅导员等形式开展国防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