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
第二章 学校国防教育

第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 第二章 学校国防教育 第十一条 小学和初级中学应当将国防教育的内容纳入有关课程,采取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相结合的方式,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
小学和初级中学可以通过少年军校、组织军事夏令营和聘请校外辅导员等形式开展国防教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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