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 第二章 学校国防教育 第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 第二章 学校国防教育 第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工作计划,并对学校的国防教育工作定期进行考核。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