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
第二章 学校国防教育

第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 第二章 学校国防教育 第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工作计划,并对学校的国防教育工作定期进行考核。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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