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 第二章 学校国防教育 第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 第二章 学校国防教育 第十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工作和教学计划,根据全民国防教育大纲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国防教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