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和区、县国防教育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各级各类学校的国防教育工作,指导、监督学校开展国防教育。
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国家机关的国防教育工作,将国防教育纳入培训计划,指导、协调各机关开展国防教育。
兵役机关负责所属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工作和学校、本市国家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人员的国防教育工作。
民防行政部门负责人民防空教育工作。
民政行政部门结合拥军优属工作,开展国防教育。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行政部门将国防教育纳入工作计划,根据各自职责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国防教育。
征兵、国防科研生产、国民经济动员、国防交通、军事设施保护等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国防教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结合工作特点,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各级各类学校的国防教育工作,指导、监督学校开展国防教育。
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国家机关的国防教育工作,将国防教育纳入培训计划,指导、协调各机关开展国防教育。
兵役机关负责所属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工作和学校、本市国家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人员的国防教育工作。
民防行政部门负责人民防空教育工作。
民政行政部门结合拥军优属工作,开展国防教育。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行政部门将国防教育纳入工作计划,根据各自职责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国防教育。
征兵、国防科研生产、国民经济动员、国防交通、军事设施保护等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国防教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结合工作特点,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