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国防教育工作,并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单位开展国防教育和公民接受国防教育创造条件。
驻京军事机关应当协助和支持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
驻京军事机关应当协助和支持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