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市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针对不同对象确定相应的教育内容、考核标准,分类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