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市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学习必要的军事技能,激发爱国热情,自觉履行国防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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