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接受国防教育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