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 第四章 国防教育保障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 第四章 国防教育保障 第二十九条 国防教育办公室应当制定国防教育工作考核办法,对负有国防教育职责的部门进行考核。负有国防教育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国防教育责任制,落实国防教育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