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保障妇女权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