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市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