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妇女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及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实施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和妇女发展纲要、规划;
(三)研究解决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督促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
(五)表彰、奖励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
(六)协调办理其他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事项。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妇女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及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实施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和妇女发展纲要、规划;
(三)研究解决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督促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
(五)表彰、奖励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
(六)协调办理其他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