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本市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听取和反映妇女的意见和要求,教育、引导妇女全面提高素质,树立依法维权意识,为权益遭受侵害的妇女提供帮助;发挥社会监督职能,支持、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鼓励志愿者组织以心理咨询、法律援助、教育培训等方式开展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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