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进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维护妇女权益方面的宣传、教育,营造维护妇女权益的良好氛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