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所属的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并做好妇女发展规划的实施监测、评估工作和分性别的统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负责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负责妇女权益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