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十三条 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任用干部,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
本市有关部门在制定干部规划时,应当重视女干部的培养、选拔,确定女干部的比例并逐步提高;采取组织措施对女干部进行培养和交流,全面提高女干部的能力。
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领导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数量;女性比较集中的,领导成员中女性成员的比例应当逐步提高。
本市逐步完善女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