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十四条 本市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妇女享有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